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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2006-04-17 09:23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4〕61号)和《关于扶持平罗县河东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放开搞活、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置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允许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进入。
    第二条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凡申办企业,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字样,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实行项目备案或核准制。工商、发改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核准。其它部门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二、关于土地政策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占用未利用土地新办工业企业的,执行工业企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标准,即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3.3元缴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8元;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0.3元;农业专项开发基金每平方米5元。占有农民耕地或开发地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国家、自治区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标准出台后,超出我县规定部分,实行即征即返,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河东地区(包括陶乐镇、红崖子乡、高仁乡的所辖区域)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仍按原陶乐县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的30%以外,上缴自治区的50%部分全额先征后返给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期内允许与其它企业联营,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如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将按原政策(平党发[2004]66号)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12.3元交清后,国土资源局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接到立项批复后,一年内不按项目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不按项目开工建设的或占而未用、圈而未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及其它设施限期无偿拆除。
    三、关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县投资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区、市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在我县新办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河东地区的各类投资企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61号)第九条规定享受南部山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新办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提出免征5?D7年的申请,由有关部门给予审批。
    第九条 凡新办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高科技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企业3年,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条 凡新建的各类投资额较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在该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凡收购、兼并我县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允许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广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允许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事业;允许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等服务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凡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凡新建企业,投产三年内企业环保排污费、检测费全额留给企业用于污染治理。
    第十六条 河东地区内工业用水的水资源费先征后返7年,返还费用专项用于当地水资源保证、监测、节约等项目。
    第十七条 在河东地区的各类投资企业,凡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规模、技术水平要求的新建、扩建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允许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 对河东地区的各类投资企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涉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缓照顾。
    第十九条 在河东地区的各类投资企业,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登记注册费。
    第二十条 凡在河东地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自治区和石嘴山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来我县投资者和具有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其子女可在县内中小学择校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址,根据项目类别原则上进入园区发展。
    六、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应及时办理,对内容复杂,一时办理有困难的,应与相关的部门及时联系共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准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特殊行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凡涉及企业司法保障问题,公、检、法、司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平罗县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违反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根据本优惠政策享受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投资额和缴纳税额的认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认定,并出具投资及税收认定书,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政策及收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本政策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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